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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的检验(Commodity Inspection),就是对卖方交付商品的品质和数量进 行鉴定,以确定交货的品质、数量和包装是否与合同的规定一致。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2.3.1 商品检验的作用
商品检验是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为了鉴定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以检查卖方是否已按合同履行了交货义务,并在发现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时,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或提出索赔。因此,商品检验对保护买方的利益是十分重要的。
出口贸易中应当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重合同,守信用","按时、按质、按量"交货的精神,根据不同的商品,公平合理的订立检验条款,并由国家的商检部门监督实施。
在进口工作中,订好检验条款,做好进口商品的检验工作,对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正当权益是有重要意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我国商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重要进出口商品进行法定检验,对一般进出口商品实施监督管理和鉴定。
2.3.2实施商品检验的范围
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商品检验,主要是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以及包装等实施检验,对某些商品进行检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对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病虫害检疫;对进出口商品的残损状况和装运某些商品的运输工具等亦需进行检验。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现行《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所规定的商品。《种类表》 是由国家商品检验局根据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和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不定期的加以调整和公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所规定的商品。
(3) 船舶和集装箱。
(4) 海运出口危险品的包装。
(5) 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局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我国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范围除以上所列者外,根据《商检法》规定,还包括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商检机构或由其它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检验项目。
2.3.3 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在对外贸易合同中,有关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有3种不同的规定。
第一种的规定是,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即出口国装运港的商品检验机构在货物装运前对货物品质、数量及包装进行检验,并出据检验合格证书为交货的最后依据。换句话说,货物到目的港后,买方无权复验,也无权向卖方提出异议。这种规定显然对卖方单方面有利。
第二种的规定是,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即货物的数量、品质和包装由到达目的港后,目的港的商品检验机构检验,并出据检验证书为货物的交接依据。这种规定对买方十分有利。
第三种的规定是,两次检验、两个证明、两份依据。即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交付货款的依据;在货物到目的港之后,允许买方公证机构对货物进行复验并出据检验证书作为货物交接的最后依据。这种做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在国际上采用较多。
检验的时间与地点不仅与贸易术语、商品及包装性质、检验手段的具备与否有关,而且还与国家的立法、规章制度等有密切关系。为使检疫顺利进行,预防产生争议,买卖双方应将检验时间与地点在合同的检验条款中,具体订明。
2.3.4 检验机构
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检验工作,一般是由专业性的检验部门或检验企业来办理,他们的名称很多,其中有的称公正鉴定人(Authentic Surveyor)、有的称宣誓衡量人(Sworn
Measurer)或实验室等,统称为商检机构或公证行,有时由买卖双方自己检验商品。国际贸易中从事商品检验的机构大致有如下几类:
1 官方机构。由国家设立的检验机构。
2 非官方机构。由私人和同业公会协会等开设的检验机构,如公证人、公证行。
3 工厂企业、用货单位设立的化验室、检验室。
在实际交易中选用那类检验机构检验商品,取决于各国的规章制度、商品性质以及交易条件等。检验机构的选定一般是与检验的时间和地点联系在一起的。在出口国工厂或装运港检验室,一般有出口国的检验机构检验;在目地港或卖方营业处所检验时,一般由进口国的检验机构检验。
在我国,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机构,根据《商检法》的规定,是国家设立的商检部门和设在全国各地的商检局。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及其设在各地的分公司根据商检局的制定,也以第三者地位,办理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和鉴定工作。
2.3.5 检验证书
进出口商品经过商检机构检验后,都要由检验机构发给一定的证明书,以证明商品的品质和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这种证件称为商检证书。目前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检验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检验证明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2 品质证明书(Quality Certificate);
3 重量证明书(Weight Certificate);
4卫生证明书(Sanitary Certificate);
5兽医证明书(Veterinary Certificate);
6植物检疫证明书(Plant Quarantine Certificate);
7价值证明书(Value Certificate);
8 产地证明书(Origin Certificate);
除上述各种检验证书之外,还有证明其它检验、鉴定工作的"检验证书",如验舱证书、货载衡量等证书。
在国际商品买卖业务中,卖方究竟提供何种证书,要根据成交商品的种类、性质、有关法律和贸易习惯以及政府的涉外经济政策而定。
2.3.6 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
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涉及检验工作中许多复杂的技术问题。同一商品,如用不同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进行,其结果也会不同。因此,在对外签订合同中,应注意确定适当的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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